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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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达到下列条件和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
(二) 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 须取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 修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
学院 (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 (部) 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北师范大学
2020年8月21日
东师校发[2020]107号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