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序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号)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9〕19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奖励 3 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奖励 2 万元。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三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部分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在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并且负责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进行答疑和说明。
第四条 评审程序
名额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9月份进行。学校根据国家分配名额和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按各培养单位的参评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博士一年级硕博连读生 (直博生) 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考察硕士 (本科) 阶段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
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和参评成果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审批表》和《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按评审时间要求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培养单位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申诉处理。研究生如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六条 附则
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