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生宿舍资源,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全校宿舍资源统一调配管理,校内相关部门、各学院 (部) 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二条 按照统一分配的原则,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安排住宿,学校充分考虑学院、性别、年级、专业等综合因素,划分住宿区域,各学院 (部) 具体分配床位。教育博士第一学年需脱产学习,学校根据每年宿舍实际情况,仅第一学年为其提供宿舍资源,学生自主选择,鼓励学生校外居住。
第三条 家庭居住地在长春市区的本科生实行集中住宿管理,确有回家住宿需要的,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走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走读。
生源地为长春市区内 (限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净月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 ,或在长春市主城区内有住所的研究生建议走读,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有住宿需要的,须向所在学院 (部) 提出申请,学院 (部) 根据距离、专业培养需要等条件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后分配宿舍床位。
第四条 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确有住宿需要的,向所在学院 (部) 提交延期住宿申请,经学院 (部) 审批后上报学校,学校综合考虑宿舍资源、专业培养需要等因素,划分区域、统一安排住宿。延期住宿每年集中办理 1次,申请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五条 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走读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居住协议书》相关规定,办理走读的,需按期腾退宿舍床位。
第六条 学生因休学等情况,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在校住宿的,需办理退寝手续,返校前重新提交住宿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条 宿舍床位实行实名登记制,严禁出租、借宿、私自调整或挪作他用,违反者按《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学生确有困难需调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 (部) 审批,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