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相关信息
仅在此介绍一些比较通用的内容。具体的细则,请以生源地省政府的公告为准。
简介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户籍均在本县 (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主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身份、曾获普通高中(中职)国家助学金等为参考依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①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③ 特困供养学生;
④ 孤儿家庭;
⑤ 烈士子女;
⑥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⑦ 高中(中职)阶段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⑧ 家庭发生突发事件致贫,主要类型: 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共同借款人
借款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需在生源地规定区域内,需与借款学生同时到场,并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为非父母的,年龄在 25 - 60 岁之间。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8000 元,最低不少于 1000 元。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的上限为 12000 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预科学生一样。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5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2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5 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用途
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共同负担。
学生毕业当年 8 月 31 日之前,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贴息,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自付利息(毕业当年 8 月 15 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20 日之前全部结清,不需要自付利息)。
利率公布方式
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
违约后果
罚息。毕业后每年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 1 - 1.3 倍;
不良记录。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诚信受损,对学生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若变成黑名单,影响更严重。
其他注意事项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当地资助中心,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于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下月 15 日前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将应还本息存入合同指定还款账户(或到资助中心刷卡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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