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和禁止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8 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 号)、《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国铁运输监〔2015〕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 [2018]13 号)、《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 [2018]56 号)以及《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保障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切实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充分征求行业管理和综合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就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和各类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乘坐长春市轨道交通进站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见表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直接责令出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携带下列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不得超过 2 件(含 2 件);携带的超限物品,站方不予保管,乘客可选择离站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或自弃超限物品进站乘车。
酒类: 白酒(累计不超过 2 公斤且包装完好)。
发胶、衣领净、摩丝、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香水、花露水、洗甲水、指甲油(累计不超过 1000 毫升或 1 公斤);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油);安全火柴。
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三、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桥梁、车站等设施设备;
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识以及防护监视设备;
非法拦截列车或者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识的区域;
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等;
阻碍安全门、屏蔽门、列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冲抢行为;
在通风亭、冷却塔外侧十米内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
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及放置易燃物和无关器材;
在售票区未经安检越过工作人员进出口、出站闸机处传递物品;
未经运营单位允许,在付费区和非付费区拍照、录像;
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一切商业行为和推广行为;
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长时间远离携带物;
乱用、占用无障碍电梯;
在非付费区拍照、摄录,持危险物品、器具接近工作人员出入口;
非乘车人员(含送站人员)在站内长时间逗留;
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携带重量、体积超过《长春市轨道交通乘车规范》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行人及车辆穿越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平交道口时,禁止携带、搭载整体高度超过 3 米的物品;
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
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
在乘车区(车厢内)利用车内设施或车体部件进行各类体育锻炼活动;
携带并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车(含自行车、共享单车、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进站、滑行、骑行、乘车;
放飞各类小型飞行器;
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相关法规
交通部发布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铁内禁食管理办法,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 10 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 7 类约束性行为。
七类约束性行为: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