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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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 年。对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新生,经学校审批,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获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保留学籍: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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